请欣赏单位承诺书(精选4篇),由笔构网整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单位承诺书 篇1
***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的消防设计单位,对本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承诺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设计,不越级或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挂靠、卖图签等违法承接、转包、分包工程的消防设计;
二、推行设计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立设计质量责任制,健全并落实消防设计质量自审制度,严格履行自审小组的管理职责,确保工程的消防设计质量;
三、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四、对图纸审查机构提出的设计修改意见及时作出修改,不擅自修改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对确需修改的消防设计,应及时告知建设单位重新向原审批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五、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六、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如未能履行以上消防安全职责,将依据《消防法》第五
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盖 章)年月日
单位承诺书 篇2
我单位勘察的 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促进我单位加强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确保质量事故为零、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依法取得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二)我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并对其勘察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三)我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四)我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五)我单位承诺在建设工程勘察中未履职履责到位按以下原则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其规定从严、上限处罚。
勘察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表人: 电话:
单位承诺书 篇3
为确保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工地安全,经双方平等平等协商,我方做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华塑公司制定的《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车辆管理办法》,并积极配合华塑公司安保部开展园区内治安保卫工作。
二、认真按照现场交通标志安全行驶,做到车况良好、证件全齐。
三、保证工程车辆在规定区域内作业和停放,如出园区一定按要求办理出门手续。
四、工程车辆在施工区域内坚决做到不超速、不超载、不超高。
五、严格执行工程车辆不载人,不人货混载之规定。
六、车辆变更作业区域时及时到安保室备案,做到及时销户。
七、坚决执行工程车辆挂牌管理制度,并将车辆信息以及照片(驾驶员与该车合影)及时上报华塑安保室备案,工程车辆牌照须放在易被看到位置,放在不一看到位置,将当做无牌车辆处理。
八、严格遵守甲方的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九、因违反上述条款而发生的问题,我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单 位:
承诺人:
年 月 日
单位承诺书 篇4
xx市城市规划局:
为了保证我院(公司)编制、设计的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真实有效,本院(公司)特作承诺如下:
一、本院(公司)所有出具的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主要技术指标(用地面积、用地范围、建筑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总层数、退界退让、建筑轮廓尺寸及建筑间距等)均满足《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要求,施工图均按照规划评审会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进行设计,数据准确、真实;
二、不为承揽业务而无原则迁就建设业主不合理的要求,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如遇需修改规划(建筑)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的,在你局审查同意后,按照具体的审查意见进行相应的修改设计。
三、如有弄虚作假、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行为,自愿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西省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等法律法规接受处罚。
承诺单位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