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欣赏超市商品质量承诺书(精选4篇),由笔构网整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超市商品质量承诺书 篇1
1、我们承诺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
2、本单位保证生产的食品中不添加之外的'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不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3、保证本单位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的)产品标准规定。
4、如本单位生产的食品发生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本单位一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积极整改。
我们一定把食品安全的企业主体责任放在第一位,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安全的食品。
xxx
20xx年xx月xx日
超市商品质量承诺书 篇2
贯彻落实讲形象、讲诚信,营造和谐的商业发展环境,认真规范促销、服务行为,加强自律,切实维护龙凤丽都商业街的良好形象和经营秩序,促进商业街健康有序发展,特向龙凤丽都招商办作出如下承诺:
一、服从龙xx都物管部门及招商部门的各种规范管理,诚信经营,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职业道德,不损害龙xx都商业街的利益。
二、凡是上柜经营的商品,包括参加促销的商品,保证符合质量标准,保障人身使用安全,让消费者放心。不以低劣商品或不符合安全的`商品冒充正品,骗取消费者购买。
三、坚持明码标价,公平交易,提供的服务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四、认真执行自律规范,对消费者的投诉及时答复处理,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龙凤丽都物管部门、龙凤丽都招商部门及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媒体舆论的监督。
五、如发生消费者投诉,及时处理,不给龙凤丽都商业街造成损失或影响,如发生有效投诉时,应于龙xx都物管部门及及招商部门知道之日起2日内支付每起500.00元(大写:伍百元整)人民币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龙凤丽都商业街造成的损失、消除影响。
六、如发生政府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或媒体曝光,应于龙凤丽都物管部门及及招商部门知道之日起2日内支付每起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人民币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龙凤丽都商业街造成的损失、消除影响。
七、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自承诺人承诺之日起生效,承诺人、龙凤丽都物管部门及及招商部门各持一份,具有同等到效力。
特此承诺。
承诺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超市商品质量承诺书 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企业在食品流通经营活动中,作如下承诺:
一、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商检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应建立食品进货电子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三、在贮存散装食品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四、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五、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六、不经营超过保质期、腐坏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七、不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不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八、不经营无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
九、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如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向消费者赔偿损失外,本企业另行支付消费者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十一、本企业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十二、本承诺书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经营活动终止之日止,一式三份(一份辖区执法所留存,一份食品经营企业留存,一份食品经营企业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内对外公示)。
企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超市商品质量承诺书 篇4
大学生教育超市经营承诺函3为确保商品消费安全,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努力营造安全、有序、诚信的消费环境,作为商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商品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并做出如下承诺:
1.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合格产品和“三无”商品,不做误导性的虚假宣传。
2.不得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以及未取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qs标志和3c认证的货物。
3、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第503号令、省政府第305号令等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诚实守信,依法经营,遵纪守法。
4.建立并实施商品质量验收、购销台帐和凭证、票证需求制度,建立粘贴式台帐。
严格控制进货质量,坚决杜绝通过非法渠道进货。
5.建立并实施商品质量管理体系,定期检查待售和库存商品的质量状况,并及时清理。三无”商品,没有qs标志和3c认证的商品。
商品必须向工商部门备案。
6.建立并实施不合格品退市制度,发现不合格品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理。
已售出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并负责召回和销毁不合格商品。
7.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入市经营者的管理,与入市经营者签订《商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在市场显著位置公布不合格商品和违法经营信息,确保入市商品的质量安全。
8.对违反上述承诺的,将依法主动接受工商部门的处理。
承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