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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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承诺书

请欣赏单位承诺书(精选4篇),由笔构网整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单位承诺书 篇1

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搞好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为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的质量和安全,本企业特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严格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保证生产的各类特种设备合法、安全、可靠。对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装过程依法接受法定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施工技术档案真实、齐全、完整,设备未经监督检验合格不得移交使用单位,并在监督检验合格后及时将有关技术资料完整移交给使用单位。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按要求张挂安装改造技术和安全要求告知牌。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四、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五、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七、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八、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包括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检查、安全监督、劳动保护制度) 、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转,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组织制定并实施各类施工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禁违章作业;持续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场所、装备条件等资源条件满足许可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定期召开技术质量会议,加强员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努力提升员工的职业技能水平;对聘用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金;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做到及时处理,不留后患。

九、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十、保证维保的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落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十一、按照包河质监分局的提示和要求,告知后及时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留存、一份承诺单位留存

单位承诺书 篇2

本人承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2.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向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项目相关的原始材料。

3.依法依规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单位,不违法发包工程,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对直接分包项目、甲供材料及委托检测承担质量责任;

对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依法委托监理,对依法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履行监理职责。

4.及时办理项目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合同备案、质量基本保证条件开工审查和工程质量保险等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含依法直接分包工程)后方开工建设。向施工现场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了审查专用章的施工用图和设计变更等相关设计文件。

5.不以任何理由要求或允许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

6.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履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督促。

7.主体分部和竣工验收前,组织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和分户验收自评。工程竣工后,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方交付使用。

8.工程竣工后,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9.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含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文件资料,并在工程验收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法律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和时限内承担工程保修责任。对未办理工程质量保险的部分,承担相应的维修、保修责任,并采取相应维修资金保障措施(应附具体措施及相关证明)。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2.如存在违法发包,或因其他违法违规等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因投诉、举报、*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等质量后果及其他法律后果,无论本人身在何处、身居何职或是否退休,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时 间: 年 月 日

单位承诺书 篇3

我单位(单位名称) 为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有序的消防安全环境,更好的遵守国家及我市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预防、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特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

一、要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84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及其它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二、要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及检查制度,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对所有施工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严禁上岗。

三、施工现场实行总包单位责任制,各分包单位要接受总包责任制单位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双方要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并严格执行责任书的内容。

四、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资料,楼内施工不准设仓库。

五、不在建筑工程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易爆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可燃天然气容器等,按其性质设置专用仓库分类存放。

六、在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措施;不在建筑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要及时消除。

七、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对重点工种电气焊、防火作业等人员施工作业用火是应当经总承包单位消防责任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考核、签订责任书。在领取用火证后,应在指定地点、时间内作业,作业完毕经全面检查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八、对使用聚苯乙烯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在签订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要加强管理,严禁发生冒烟事故。

九、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十、要加强宿舍管理,宿舍内严禁卧床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违章使用电热器具,电饭煲、热得快、电褥子等电热器具。建设工程内严禁设置宿舍。

十一、要保证施工现场内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不再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十二、分包单位要教育本单位人员,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对现场发现的火险隐患及违章行为要接受总承包方的处罚。

以上系我单位作出的保证,我单位将信守承诺,如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我单位将承担消防法规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

分包单位的盖章、签字:

注:本消防安全承诺书一式两份,自签订单位和分包单位各存一份。

年 月 日

单位承诺书 篇4

XXXXXXX公司郑重承诺:

本企业近2年未因发生以下12种行为而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xx、提供回扣或者给与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 1

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承诺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

20xx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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