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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申请书 篇1
申请人:____,男,汉族,1972年__月____日出生,地址:河南省____,电话: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准予申请人撤销对工程量及增项鉴定的申请
事实和理由
双方合同约定条款中载有此面积按图纸工程量计算,最终结算按实际发生量核算,申请人计算的工程量为5858.7平方米但被告____在诉讼中只承认申请人的'工程量为5465平方米(单价为160元每平米),与申请人计算的工程量相差共计393.7平方米但是申请人为了便于本案尽快审理,该案得以早日解决,避免被告的无理缠诉故向贵院提出撤销鉴定申请,望准予。
呈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定申请书 篇2
****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 浦民一民初字第****号),已由贵院受理,并于 年 月 日进行了一次庭审,本律师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法庭审理。
由于原告在本案中所提供的证据疑点众多,于情于理均有诸多不合之处,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特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第26条之规定,申请对原告所提供证据(四份借条)进行司法鉴定。申请鉴定内容如下:
第一,请求鉴定该四份借条中被告公司公章的真伪;
第二,请求鉴定该四份借条中公章与其他文字形成的先后顺序,即是先写字后盖章,还是先盖章后写字;
第三,请求对提供证据的原告进行“测谎测试”,利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手段对原告是否说谎进行测试,以进一步认定本案事实。
经向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了解,该部门可以对上述申请内容进行鉴定。该鉴定对于本案事实的认定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且已通过原、被告双方的一致同意,特此提出申请,请予准许。
申请人:被告之诉讼代理人 律师
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鉴定申请书 篇3
申请人:四川资阳市天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资阳市伍隍镇政府街16号
法定代表人:魏xx
申请事项:
对被上诉人桂焕厚提交证据《租赁合同》与《结算单》中陈心明的签字进行比对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四川资阳市天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承建过成都中海国际社区8号地块项目,且被上诉人桂焕厚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结算单》中“陈心明”的签字也与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租赁合同》中“陈心明”的签字不符,因上述证据系被上诉人在20xx年9月13日开庭时才提交原件予上诉人质证,上诉人在质证过程中凭肉眼上观察系看出上述两处书写的“陈心明”三字不是同一人书写,该两份证据系本案主要证据,若其中一份系伪造或存在虚假,则该证据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为使法院能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做到公平公正的审理以及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依法申请对被上诉人桂焕厚提交贵院的《租赁合同》与《结算单》中陈心明的签字进行比对鉴定。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鉴定申请书 篇4
申请人:__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申请依据:
__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贵院委托北京市海淀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京海医鉴【__】第×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机构在未对患者发生的胰腺炎是什么样时间发生、医方是在什么时间作出诊断、什么时间作出治疗等情况进行鉴定的情况下,遂认定医方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具体来说,患方认为该鉴定结论未对如下事实进行分析认定:1、被申请人延误继发性胰腺炎诊断15天的事实;2、被申请人延误使用奥曲肽治疗继发性胰腺炎16天的`事实。另外,鉴定机构“晚期肿瘤侵犯胰头引起的胰腺炎,目前医学无法预防及有效治疗”的论断,与卫生部《临床诊疗指南·肿瘤学分册》中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完全相悖,因此该说法是错误的。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不服海淀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申请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
鉴定事项:
被申请人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
此致
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
__年12月21日
鉴定申请书 篇5
申请人:____市____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____市米东区博瑞新村56号楼3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____,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艾____,男,哈族,19____年6月13日出生,现住____煤矿生活区,电话:____。
被申请人:____,男,汉族,19____年7月15日出生,现住____迎宾路北八巷5号,电话:____。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对申请人提供的“事故经过说明”证据中签名及日期笔迹为被申请人艾____所写。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____诉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艾____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由贵受理并审理。在审理中,申请人向法庭提供了由被申请艾____签署的《事故经过说明》书面证据,被申请人艾____否认该证据中“阿克凡”及“20____.1.4”的签名及日期笔迹不是其所写,因该证据关系到本案事实真相,以及将极大影响赔偿责任的`确定,因此,申请人特提起笔迹鉴定申请,请人民法院准许。
申请人: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定申请书 篇6
申请人(xxxx律师事务所 xxxx 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xxxx )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事实与理由【我作为 xxxx 案 xxxx 委托的 xxxx 律师,认为关于 的` 鉴定(勘验)存在以下问题: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特提请对 xxxx 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鉴定申请书 篇7
申请人:____________,男,__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监护人:____________,男,______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医院,负责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伤残等级鉴定,护理等级鉴定,护理期限,误工时间申请事实与理由
____日____日下午二点多,原告在__________________医院被人打伤,伤至颈部,左侧眉弓受伤,在被告处简单缝合,被其送往__________________医学院附院,入院诊断为颅脑外伤,颈脊髓损伤,完全不能自理。由于附院治疗效果不明显,原告被迫转院到____________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过中心医院的治疗,出院时不能自行小便,厌食,对光反应灵敏,完全不能自理。现在申请人已经出院,因人身损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护理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时间等进行鉴定,特向贵院申请,请法院批准。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监护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定申请书 篇8
申请人:被申请人:医院,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申请事项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技术鉴定;事实和理由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xxx(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
申请人:
被申请人:医院,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xxx(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11月13日下午,经检查,诊断为“肺血栓”,并将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请人接到医院病危通知后,赶到医院时,看见病人躺倒在离病床2米远的地上,左脸有一伤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脚冰凉,已死亡。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草率治疗,未及时做转院处理,抢救不力,导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常规,未给病人进行病理检查就让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经在给病人用肺血栓针(已经证实得了肺血栓,当天费用清单为证),第三天下午,才检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误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治身亡。不仅如此,被申请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给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时,采取的均为二级护理,病房中无任何救治设备放置,且病人死亡时,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离自己病床2米远的地上,且脸上有血。从以上情形不难看出,院方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对病人未给予及时救治和护理,是导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请人诊断出病人的病情为“肺血栓”后,根据诊疗常规,在明知自己无医治条件的情况下,对病人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或特级护理,也未及时通知申请人陪护,亦未及时将病人病情严重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即下发病危通知书)。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恶化,且抢救不力,也是导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在诊断结论出来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还不及时告知病人家属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病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最终导致死亡。
四、被申请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员对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释前后不一致,先前说是“肺血栓”,过后又不承认(此有病人的亲属及校方、同事的质询为证)。对院方的此做法,让人难以理解,使申请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对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医责的嫌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护理常规,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并且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病人病情恶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申请作技术鉴定。
此致
区卫生局
鉴定申请书 篇9
申请人丁xx,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首山站村3-102。
申请事项
申请评估位于弓长岭区安平街安铁委的.房屋总价(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结构:砖木)
事实与理由
辽阳市正一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第一,弓长岭区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评估价格偏低且评估单价依据不明;
第二,没有现场调查:没有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产明细清单,逐项进行了清查核实,对资产现状进行勘察,了解资产使用情况;
第三,没有房屋建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土地使用权清查评估明细表。;
第四,房屋用途为商业用途,主要用于:加工场、汽车服务站;
第五,估价机构没有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估价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特此,申请辽阳市房地产估价师委员会重新鉴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鉴定申请书 篇10
申请人:XXX;公司名称:XXX;法定代表人:XXXX;被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
1、治疗此次交通事故所致的骨折的合理医疗费用。
2、全部医疗费用中非医保用药的药品名称及数量。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X月XX日XXX驾驶XXX号XX牌小型越野车在XXXX三道街将被申请人XXX撞伤,事故发生后,XXX到XX省武警总队医院救治,并于同日转至XXX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后因呼吸困难转入呼吸内科,共住院XX天。申请人XXX认为被申请人XXX多次转科,医疗用药数量过多,且有些药物用途不明,据此为查明本案事实,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对本案被申请人治疗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骨折所用的合理医疗费用,和全部医疗费用中非医保用药的药品名称及数量。
请予以准许。
此致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鉴定申请书 篇11
申请人:xx,男,19x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x省x市x区。
申请事项:
依法对原告周涛向法庭提交的20xx年11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签名‘xx’是否为申请人本人书写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的'(20xx)x法民一初字第x号周涛诉张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涛向法庭提交的20xx年11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签名‘xx’并非申请人本人所签。为使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申请人特依法申请笔迹鉴定。
此致
x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年x月x日
鉴定申请书 篇12
申请人:
监护人:
被申请人:滨州市优抚医院,负责人地址:长江一路与渤海十一路路口向西路北。
申请事项:伤残等级鉴定,护理等级鉴定,护理期限,误工时间申请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日xx日下午二点多,原告在滨州市优抚医院被人打伤,伤至颈部,左侧眉弓受伤,在被告处简单缝合,被其送往滨州市医学院附院,入院诊断为颅脑外伤,颈脊髓损伤,完全不能自理。由于附院治疗效果不明显,原告被迫转院到滨州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过中心医院的治疗,出院时不能自行小便,厌食,对光反应灵敏,完全不能自理。现在申请人已经出院,因人身损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护理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时间等进行鉴定,特向贵院申请,请法院批准。
申请人:
日期:
鉴定申请书 篇13
申请人:xxx,男,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地址:河南省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准予申请人撤销对工程量及增项鉴定的申请
事实和理由
双方合同约定条款中载有此面积按图纸工程量计算,最终结算按实际发生量核算,申请人计算的工程量为5858.7平方米但被告xxx在诉讼中只承认申请人的工程量为5465平方米(单价为160元每平米),与申请人计算的'工程量相差共计393。7平方米但是申请人为了便于本案尽快审理,该案得以早日解决,避免被告的无理缠诉故向贵院提出撤销鉴定申请,望准予。
呈
天津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鉴定申请书 篇14
申请人:xxxx市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xxxx市米东区博瑞新村56号楼3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艾xxx,男,哈族,19xx年6月13日出生,现住xxx煤矿生活区,电话:xxxx。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7月15日出生,现住xxxx迎宾路北八巷5号,电话:xxxx。
申请事项:请求依法对申请人提供的“事故经过说明”证据中签名及日期笔迹为被申请人艾xxx所写。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xxx诉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艾xxxx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由贵受理并审理。在审理中,申请人向法庭提供了由被申请艾xxxx签署的《事故经过说明》书面证据,被申请人艾xxxx否认该证据中“阿克凡”及“20xx.1.4”的`签名及日期笔迹不是其所写,因该证据关系到本案事实真相,以及将极大影响赔偿责任的确定,因此,申请人特提起笔迹鉴定申请,请人民法院准许。
申请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鉴定申请书 篇15
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因不服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与李____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所作的(____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你院,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在本案一审过程中,被告李____向法院出示了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使用权主体是李____,转让协议载明是申请人与李____所签。但是申请人从未与李____签过任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协议,其出示协议的行为明显非常荒谬,没有依据,纯系造假行为。依据有关法律,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务必以双方协议和身份证件等为凭据才能现场进行。申请人从未与李____签过任何转让协议,更不行能和其一道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因此其产权证来源的'合法性存在非常明显的问题。但是,一审人民法院并未对以上两项文书证件进行科学鉴定,而直接予以判决。为查明事实,申请人恳求人民法院对李____出示的土地使用权证的真伪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名笔迹等进行鉴定,以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____(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定申请书 篇16
申请人:彭延华,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生,住惠民县石庙镇经二路60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监护人:彭泽庆,男,汉族,1937年10月5日生,住惠民县石庙镇柳编彭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0xxxxxxxx.
被申请人:滨州市优抚医院, 负责人
地址:长江一路与渤海十一路路口向西路北。
申请事项:伤残等级鉴定,护理等级鉴定,护理期限,误工时间 申请事实与理由
20xx年10日17日下午二点多,原告在滨州市优抚医院被人打伤,伤至颈部,左侧眉弓受伤,在被告处简单缝合,被其送往滨州市医学院附院,入院诊断为颅脑外伤,颈脊髓损伤,完全不能自理。由于附院治疗效果不明显,原告被迫转院到滨州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过中心医院的治疗,出院时不能自行小便,厌食,对光反应灵敏,完全不能自理。现在申请人已经出院,因人身损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护理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时间等进行鉴定,特向贵院申请,请法院批准。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监护人:xx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鉴定申请书 篇17
申请人:张xx,xxxx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xxxxx广场C区九层
电话:0571-xxxxxx传真:0571-xxxx
申请事项:
作为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申请人对公诉方提出的,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有异议,特此申请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情况"表明,被检人宗某某"左额面部至左颈项部(左耳廓前)见-18*15cm的块状增生疤痕及色素改变,左下颌部及左颈项部较明显,颈部活动受限"。其"检验意见"为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评定重伤。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的规定是:"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申请人认为,(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认定的只是被检人"颈部活动受限";而"颈部活动受限"与重伤标准规定的"颈部活动严重障碍"是不能划等号的,两者程度的差距是明确的;同时也未表明被检人"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宗某某损伤既未达到"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程度,也未达到"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程度,被检人伤势不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关于重伤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重伤。
同时,申请人认为,被害人宗某某伤势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规定,构成轻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规定,辩护人申请对被害人宗某某伤情重新鉴定。
此致
敬礼!
某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律师
20xx年6月20日
鉴定申请书 篇18
申请人:xxxxx
申请事项:
依法申请鉴定原告诉大和劳务和快客利劳务合同是否为两被告摹仿原告的签字。
事实与理由:
20xx年6月通过河北区劳动仲裁调解时,被告快客利拿出一份假合同,天津市大和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疑点如下;
1、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签约须知》第7条规定,填写劳动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要求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通过观察河北区调解处拿出的合同签订,仅有被告摹仿原告的圆珠笔笔迹签字,连签合同日期也不敢标明,就怕留下更多破绽。
2、原告自源提供20xx年9月23日快客利工服押金的交款签字一份,20xx年3月20日和20xx年7月2日快客利住红光中学办公点《来宾登记》2张,以供笔迹鉴定合同是否为摹仿的证据比较材料。
3、原告的笔迹是书写人经过反复训练巩固下来的',已经成为其个人需要的,一时难以改变的那部分书写技能即书写习惯的体现。仔细观察被告的摹仿签字合同,其运笔笔画交叉,连接搭配,笔顺的轻、重、缓、疾、提、绕、压、扬、停、顿、挫等特征以及形成字体的结构等均有明显的不同区别,可以清楚的看到该合同签字笔迹系他人摹仿。
4、依据20xx年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七)社会保险;仅有在开发区摩托罗拉工作的地点,没有在大港区发电厂工作的合同变更合同补充。并且没有给原告提供一份。
依据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此致
xx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景xx
20xx年xx月xx日
鉴定申请书 篇19
申请人:
监护人:
被申请人:
____医院,负责人地址:长江一路与渤海十一路路口向西路北。
申请事项:伤残等级鉴定,护理等级鉴定,护理期限,误工时间申请事实与理由20____年____日____日下午二点多,原告在滨州市优抚医院被人打伤,伤至颈部,左侧眉弓受伤,在被告处简单缝合,被其送往滨州市医学院附院,入院诊断为颅脑外伤,颈脊髓损伤,完全不能自理。由于附院治疗效果不明显,原告被迫转院到滨州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过中心医院的治疗,出院时不能自行小便,厌食,对光反应灵敏,完全不能自理。现在申请人已经出院,因人身损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护理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时间等进行鉴定,特向贵院申请,请法院批准。
申请人:
日期:
鉴定申请书 篇20
申请人:xx
住址:xx
电话:xx
被申请人:xx
联系人:xx
电话:xx
请求事项:请求xxxx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申请人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具体鉴定事项
1、CT复查不及时
2、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
3、手术延误。
上述过错与最后病人出血量增加,以及后来的严重后遗症有因果关系。
过错与后果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有多大事实和理由
1、CT复查不及时患者于8月2日2点出现再出血症状并不断加重,需要神经内科及时复查CT。但事实上5点才在会诊后做CT。根据复查CT报告脑出血已经从入院的10毫升增加为60毫升。因为手术不能清除全部出血,而手术记录记载清除出来的60毫升,证明出血量在60毫升以上。根据xx主任查房意见出血在100毫升。如果及时做CT,可能在出血30—40毫升的时候及时手术。根据8月1日22点10分的门诊病历记载,发病已经5小时。到次日2点,发病已经9小时。如果在3点左右完成CT检查,在4点至5点之间做手术已经符合时间要求。
2、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根据病程记录,从2点后病情不断加重。已经具备需要神经外科会诊的条件。但5点神经外科会诊才进行。
3、手术延误因为上述原因,手术在发病后次日7点开始。此时,发病已经14小时,再出血已经发生5小时。出血量在60—100毫升之间。已经丧失了最佳手术时机,尽管手术挽救了生命,但确带来了严重的后遗症综上所述,被告xxx医院存在诊断和治疗的延误导致本有可能及时诊断治疗的脑出血因为过错而加重了病情。其过错和病人后来的大量脑出血存在因果关系。
此致!
xxx鉴定中心
申请人:xx
20xx—x—x
鉴定申请书 篇21
申请人: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XXX涉嫌受贿一案,我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赵海根律师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现因案件需要对涉案的书证材料上XXX的签名是否其本人笔迹进行笔迹鉴定。因XXX曾于XX年因XX案件接受贵局调查,在贵局案卷材料中留有其本人签名,可作为对比检材,故委托贵局对书证和对比检材上的签名是否同一人所签进行鉴定。
此致
X市公安局
申请人:XXX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XXX律师
XX年XX月XX日
鉴定申请书 篇22
三明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 XXX、 XXX、XXX
申请事项:申请要求将市立医院提交给法院的病历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理由:贵院受理调查永安市第三医院及市立医院医疗共同害王火平死亡一案的抗诉申请。
两审法院在该案的庭审过程中,永安市立医院仅仅提交出这一份55页的病历来证明医院的治疗与王火平的死亡之间没有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它是一份不完整的病历材料。其次该份病历是在超过审限长达半年之后才提交出来的证据,并且又是一份没有经过法庭质证的病历证据。因此原告律师对该病历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对有异议的病历证据法院是不能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法院若要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应当明确告知医学会病历的真实性、有效性等问题。尤其是病历证据要经过法庭的质证,最后要经法院确认该病历是可以作为鉴定的依据之后,又经三明医学会审查后才方能可以受理此鉴定。
由此不难看出本案法院委托的程序上存在严重违规。更何况三明医学会也已有认定该病历确实有涂改有用药医嘱不符的事实,并还出现医院拒绝向法院提供其它的医学文书(护士交班日志、用药处方、用药电脑清单记录和收费清单等)。
由此证明三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无效的。因此申请人当时就对三明医学会鉴定的结论表示不服,并且申请人在有效的时间内多次向法院写书面申请要求委托给予司法鉴定,同时预交了一定的鉴定费用给法院。
另外,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说明病历中的各部分(查房记录、护士日志、处方、电脑清单和医嘱单)之间存在关联性,使其可以相互印证,从而使病历本身成为一个完整的证据链。
但是从本案中的证据来看,患者手中的.发票、医嘱单、用药清单、化验单、庭审笔录和答辩状等证据的记录内容都均与这份55页病历记录的内容存在严重不符。
尤其是王火平在这段住院的费用经市卫生局调查已确认定为30093。51元,而病历上的9115。5元是错误(参见答复函)说明医院有许多药剂没有记录到该病历中,由此不能排除医院存在用错药的可能。
因此申请人多次书面向两审法院申请要求将市立医院的病历委托省级以上的司法部门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病历是否存在篡改、是否用错药及是否为医疗事故等问题,并且向人民法院预交司法鉴定费用3000元+1584元。
但是两审法院一直没有同意帮委托司法鉴定就判决患者败诉,剥夺重新鉴定的权利。因此申请人此次向检察机关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申请人的请求完全符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恳请检察机关能给予支持帮助委托省级以上的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
申请人:
鉴定申请书 篇23
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xx村
法定代表人:陆成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伟俊内蒙古经略律师事务所xxx
申请事项:
请求二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由牛永贵20xx年5月2日与20xx年元月4日分别以担保人名义所行成的两张借条的真实性做出司法鉴定:
第一、该两张借条书写内容与落款年月日所形成的时间做出鉴定;
第二、该借书些内容与盖章的先后顺序做出鉴定。(字压章还是章压字)
第三、借条书写内容与担保人“牛永贵”的签名是否属于同一人牛永贵所写做出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0日被上诉人起诉申请人要求偿还他们的款项,一审时被上诉人称该借条是后盖的章,既然如此那么应该时章压字了,但时从肉眼就可以看出时字压章。说明原告在说谎!申请人从来没有借过被上诉人的钱,更没有让牛永贵做过什么担保人。但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20xx)清法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不顾事实却认定了两张借条的真实合法性,并据次判决清水河县新岗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败诉。
事实上该两张借条是20xx年由原告在起诉时伪造的`,为了能准确查明事实,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公正性,申请人请求二审法院对以上请求鉴定事项做出公正合法的鉴定。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8月x日
鉴定申请书 篇24
申请人:万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
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
申请事项:
1. 申请贵院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2. 申请贵院对申请人休息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被告A公司因安装彩铝门窗项目发包给被告上海南汇B公司。被告上海南汇B 公司雇佣原告万xx于20xx年2月14日到浦东大道xx号被告A公司处安装彩铝门窗。由于两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安全作业设施,原告于当日上午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下。经东方医院抢救和诊断,原告多处摔伤:①L2椎体骨折;②右胫骨平台骨折;③右跟骨骨折。其损害程度已经达到伤残状况,现申请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休息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进行司法鉴定。
此 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鉴定申请书 篇25
申请人:四川资阳市天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资阳市伍隍镇政府街16号法定代表人:魏xx
申请事项:
对被上诉人桂焕厚提交证据《租赁合同》与《结算单》中陈心明的签字进行比对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四川资阳市天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承建过成都中海国际社区8号地块项目,且被上诉人桂焕厚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结算单》中“陈心明”的签字也与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租赁合同》中“陈心明”的签字不符,因上述证据系被上诉人在20xx年9月13日开庭时才提交原件予上诉人质证,上诉人在质证过程中凭肉眼上观察系看出上述两处书写的“陈心明”三字不是同一人书写,该两份证据系本案主要证据,若其中一份系伪造或存在虚假,则该证据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为使法院能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做到公平公正的审理以及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依法申请对被上诉人桂焕厚提交贵院的《租赁合同》与《结算单》中陈心明的签字进行比对鉴定。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XX年四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