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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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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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篇1

读完了这部巨著,对我触动还是挺大的。刚逛了下豆瓣,发现给这本书作评论的人特别少,而且很多人反应这部书难度,我就突然对自己的信心倍增,因为我没有觉得它难度,只是觉得罗尔斯是个太谨慎的学者了,总是不断给自己设置理论上的限制,并且从先验和经验两条路径来系统而仔细的论证自己的正义原则。

在第一编“理论”部分,罗尔斯主要从原初状态出发,为了让原则更加的简单而且易于推出,他还预设了无知之幕,由此,他论证了处于无知之幕状态下的人们会倾向于统一两个正义原则,第一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第二原则即机会均等及差别原则。虽然主要内容只有这么多,但是谨慎的罗尔斯花了整整一编来说明这些问题,包括对无知之幕的.限定,对原初状态的说明,以及为什么要假设这样一个前提,通过与功利主义、直觉主义的对比,说明人们为什么会选择正义原则(最大最小值推理),正义原则有着什么样的特征,而这两个正义原则之间以及内部又有怎样的词汇序列,这种词汇序列是如何形成的……总之,罗尔斯在不断的与各种功利主义对比中,详细而又全面的说明了正义的两个原则是如何被选择的。

第二遍“制度”部分,罗尔斯主要是描述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结构并考察它们给个人所带来的义务和职责。应该说,这是理论应用于现实的制度和个人的部分。这也是使理论不至流于形而上的思考的重要一环。在应用于制度时有四个阶段的序列,即接受正义原则、立宪阶段、立法阶段、法官和行政官员把指定的规范应用于具体个人阶段,这四个阶段也是去无知之幕的过程。而正义原则的第二原则即机会均等和差别原则在经济分配制度中也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罗尔斯还考虑用储蓄正义来解决代际间的正义问题。至于在个人的责任和义务部分,罗尔斯基于正义原则推导出了许多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如忠诚、承诺等。另外,罗尔斯还特别考察了社会出现不正义法律的情况,他强调这种情况是可能发生的,而且人们还必须去遵守,因为这是过半数原则所通过了的,但是人们也可以通过非暴力的反抗和良心的拒绝等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篇2

罗尔斯的这本《正义论》,一方面因为中外文化思考方式的不同,一方面由于翻译的语言差异,的确让人读起来显得生涩。要理解这本著作的影响力,便需要了解其出版的背景,当时美国社会的现状以及社会的激烈矛盾,以功利主义占主控地位的社会价值观引发了美国社会的动荡。对于罗尔斯思想的深度,其思辨能力以及能对身处的社会敏感地反思,本人是深深佩服的。也深知就我个人的知识结构体系,对于这样一个宏大的命题是很难掌握的。 观其文章,我对于正义之思反而混沌,便想念小时仅凭直觉主义的对错之分,又一想,那便应是我们最初拥有的正义观吧,何其简单。所以当我们长大经历了更多的事物,欲求更多之时,何为正义,在各种利益权衡面前,为了社会能继续维持稳定发展,我们不得不对其进行深思。按照一般的理论研究,大家都习惯将某种社会意识形态推至最初,希望能从已有的人类起源,群居的形成,社会契约的成立然后一直向后推理,希望从这个过程中得出正义的基本原则,并作为普遍指导,从而可以作为判断一种既定行为是否正义的最简单标准,就像1=1一样。然后再以这样的标准构建规则,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我是非常赞同的,最后正义通过一种分配制度来体现,但是,仅仅只是分配制度,我想于人类对于正义的需求已是不足够。

对于其运用无知之幕下的原始状态,首先抽象得出社会所共同能于接受的正义原则,而后将其与社会基本物质现实生活相结合得出基本的正义感和善的观念,以此为基础构建各种社会规则,并逐渐扩展搭建社会框架。利用这样的演绎方式,是并无多大问题的。但在与这些原则得以选取的过程,并没有一个合理的论证,罗尔斯基本上是以一种直观上的感受选取了作为正义的两个原则。

其后,罗尔斯基于两个正义原则构建的社会分配体系等等,这样的逻辑顺序自然是合理的,也是很好的演绎过程。

但是正义的原则就如建造房屋的地基,每个奠基处的距离是有所最优几何分布的,从而决定了上层建造的稳定,但我们所知道的常识是,任何最优的地基分布都只能负担一定的上层建造。在今天的科技时代,万层大厦也许也并非不可能,但必定存在一个限度。正义的原则亦如此,而我们的社会形态之所以一直延续,表明正义的某些准则也是在一直得到修正或是改变的,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说并不存在一种既定的正义原则?当然,我们有些人可以认为后天的正义准则,在于那些根本的、既定的、不变的、在原始状态必定为大多数人经过深思熟虑后所认同接受的正义原则基础上扩大及演变而来的,所以那些称之为正义原则的东西是必定存在的,譬如一些观念,生命是不可以被剥夺的,譬如应当满足他人因自我的付出而产生的合理期许等等。但,我并不认为这些已经可以说是被我们现代社会都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正义观,从一开始便是所有的个体所赞叹或是意识到的。换言之,我认为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已经是在一定的社会基础上得出的,与他的原始状态前提,其实是不符的或是自我矛盾的。

罗尔斯提出的“原始状态”中的某种“善”以及“正义感”,其实应是在趋利避害的原始环境中不断条件反射形成的,从而形成了真正处于原始状态中个人的某种直观感受,而这些感受也正是排除了一切偶然,排除一切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的。也正是各种需求之间的冲突以及人与自然、环境的内在冲突所必然产生的。那么在这样的信息反馈中,主体必然知晓个体的行为所带来的外界反应。如果这样的话,其实这种意义上的对外界的感知才是个体缔结契约的目的或说是内在动因,其在选择某种“正义原则”前就已存在。

我便认为罗尔斯对于原始状态的假设是处在偏差的。其认定无知之幕下的不互知,是原始状态,而事实是正因为互知才决定了个体愿意缔结契约,选择某种正义感,这才是选择的基础。个人选择接受或说要求存在一种正义原则,正是因为存在着个人融入社会希望得到发展的意愿,也就是同意缔结社会契约的动机,若其选择远离人类社会,便无所谓正义之所诉求。当然,以不互知为前提是极其简便地进行研究的,但前提的偏差是否在论述中得以修正?

我认为正义原则是基于一定时期的社会物质条件的,也就是说它只是得到了暂时的稳定,存在一个动态发展的规程,可以说是螺旋向上的,当然,已经在历史中存在过的各种正义观达到了那个时刻的标准,所以得以承认,而在历史的发展中,其中的某些正义观已经逐渐低于后一时期所诉求的标准,便被摈弃,若是以此推论,是否对于时间尽头的那端所能剩下的正义观就是我们所追求的正义的原则呢?其实如果进行这样的推论,基于历史是各种偶然与必然的集合,我们得出的潜在结论就是:实质的正义原则其实是并不确定的,存在着一定的偶然性。这样的想法是不是错的呢?又错在何处呢?

麦金太尔有句话:“道德本身是一个战场,因为每一个道德行为都以有效的推理形式作出结论,而并非认同人们进行推理时的前提。”

对于什么是真正的正义,其实我给不出一个确实的答案。我对于生活中的正义之思也仅凭个人人生经历中逐渐形成的人生观,社会观,而且我也感知到这些感念是在逐渐改变的,并且是向一个更包容的姿态演变,但每个人的演变的姿态应该都是不一样的吧。如果我们可以理所当然地认为即使我们之间的观念存在一些不同,但一些基本的东西总是不变的,那些就是我们的正义原则,那么它应该就是我们共同的诉求点,我认为就是生存二字,最原始的冲动,最理性或是感性的追求。而后所讨论的种种,包括正义,都是为了生存,或者更进一步,是在生存的基础上有所发展,这个时候才需要为了限制他人对自我的不利行为,以限制自身的一定行为为让渡,也就是这样的一种考虑,才有了称之为正义的尺度,我个人可以认为最初的正义原则也许仅仅就是只要你不侵害我,我就不侵害你的,你若侵害我,我便也可以侵害你的同态复仇规则。既然正义的出现是基于生存的需要,在我们对于生存的含义不断变化的历史社会中,正义的要求便也如此随之变动。

而这样的推论也许仅仅才是对于各种社会形态中正义诉求的第一步思考,而后的扩展是极其庞大的工程,更不用说跨越到社会制度、分配规则这一层面,对于我来说,也许是能力所不能及的。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篇3

如果把法律和幸福放在一起,很多人会疑惑,这两者有什么关系呢,其实我们很难用只言片语来解释清楚什么叫做法律,什么叫做幸福,前一段看了几本伦理学上的书,书中有关“幸福和法律的关系”这一让人头疼的问题作了很多引导式的解释,那么什么是法律呢? 说道法律,我们这些不学法律的人往往想到了法院高高的大楼,检察院,警察局,穿着正装的律师,高高在上的法官,等等。解释什么叫做法律,是一件很难的事情,那就换种思路。我们人类赖于肉体而生存,肉体带来无尽且不断增长的欲望,欲望使我们具有两面性,正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有着魔鬼与天使的两面性,才需要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来约束我们。法律、道德和宗教史三种最主要的约束。与其他二者相比,法律是社会对某种行为的道德价值评价作为基础的,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应当与否的标准则是社会的公共利益,调整的是一种涉他的行为。

那么什么是幸福呢? 幸福是对外在环境和自身产生的一种主观上的偕同。从伦理学的角度上来看,幸福不仅仅是主观感受,而且是人们对于客观需要得到满足的主观感受。在我们的生活中,生理和生存的需求是幸福的低级阶段;相爱。被爱与施爱是幸福的高级阶段。

在这些书中,伦理学上的法律是以道德判断为基础的。法律观取决于社会观,社会观取决于人生观,人生的目的就是社会的目的,社会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所以说,人生的目的就是法律的目的。人生的目的在伦理学上叫做“至善”,“至善”分为工具性的善和目的性的善。而我们所讨论的幸福,就是目的性的善中的一种。共同善是存在于法律的最高目的,规范的背后总有一种制裁力量在彼此帮助的关系上实现我们个人的需要,既然幸福的实现需要合作,那么幸福就需要有共同善和基本善作为基础才能存在。法律的目的就是对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平等权利的维护,是对自由、正义、平等、效率的追求,作为一种行为的规范和行为的约束机制,法律约束一切掌握优势资源的人滥用资源的权利。总之,在法律的众多特征中,限制和约束权力的滥用是其最主要的特征之一。通俗地说,只有在法律的约束和限制下,普通人的尊严以及平等的权利才能真正实现。

以我的看书感受来看,我们把基本善作为法律的目的,把共同善作为社会的目的,把至善作为人生的目的,并且至善不能成为到达其他善的手段,那么就可以像“阶梯状”一样,将基本善作为所有善存在的基础。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的保障,让我们大家在有共同利益的时候可以进行合作、建立契约,而幸福的实现通常需要合作的存在,所以法律史幸福的基础和保障,当然,伦理学意义上的法律与幸福往往是理想状态下的,毕竟幸福作为一种主观感受很难确切地进行论证。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篇4

约翰·罗尔斯,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教授.《正义论》是他代表作,他被誉为西方最好的政治哲学家之一。正义论,是他针对现在西方主流政治价值观——功利主义而作的。

在文中的第一句话就表达出了作者的核心观点: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他认为公平就是正义。公平的正义在这些著作中被诠释为在一个宪法民主制社会中人们关于一个健全的、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条件的共同观念,因而是一种内含于关于一个健全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观念中的正义观。

在我看来,正义的实现首先要保证人们都能了解到什么是正义,如果人们都不认可正义,那么我们所说的正义是第一美德也只是空中楼阁。所以在书中,他以卢梭,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在此之上建立发展,强调自由的力量。自法国启蒙运动以来,西方国家一直在强调人性的自由和人自身的能力的发挥。以自由为基调的正义论在先天上就被西方社会所认可。

在当今的中国,我们被物质欲望所迷惑,无止境的追求物质上的享受。人们内心的道德观、正义观已经开始变的扭曲。当看见老人摔倒之时,想的不是赶快上去帮助老人,而是抱着一种看戏的态度,冷眼相看。当问及为什么不上去帮助时,给出的答案却是:我怎么知道他会不会敲诈我的钱?

如此可笑的逻辑,让我们的社会价值观变得丑陋、扭曲。我们一直在强调制度上的失衡,要从制度层面对中国进行改革。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就对制度提出了两个原则,其中第二个原则就是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作如下安排,即人们能合理地指望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有利,而且地位与官职对每个人开放。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首先也是公平的原则,即如果制度是正义的,个人自愿接受并能从中获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就应当遵守这种制度。

其次,在法律的角度上,我们要保证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和强大的执行力。不能让法律仅仅是针对平民阶层的,对那些官员,富商的约束力小的可怜。在现在西方的观点中,法律正是对理性的人所发出的公共规则的强制命令,目的在于调节人们的行为,提供社会合作的结构。正义要成为社会的第一美德,除去要在道德、制度等层面上营造一个好的环境,还要有强大的法律为其保驾护航。

中国古代所提倡的忠义孝悌、廉耻诚信不正是对罗尔斯所最求的正义的另外一种体现吗?所以,对社会健康,正确的发展的观点以及健康人性的追求。古来今往都是大都一致的。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篇5

大一第一学期的时候,学院举办了一个读书沙龙的活动,就是那时,我读了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关于这本书,本人觉得很有深度,其实我多少有点看不明白的,或者我根本驾驭不了这本书。

《正义论》这本书顾名思义就是研究正义的,我在读这本书之前一直认为正义两字只能跟道德联系起来,正义是一种道德行为,但是罗尔斯所认识的正义确远比我所认识的要复杂,它涉及了政治、经济、道德等领域。作者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

罗尔斯在《正义论》当中提出了关于正义的两条原则:第一条是所谓平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包括差别原则与机会平等原则。前者要求在进行分配的时候,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们的最大利益,就是说,利益分配应该像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后者要求将机会平等的原则应用于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使具有同等能力、技术与动机的人们享有平等的获得职位的机会。我觉得这两条原则既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基本现状和广大人民的需求,首先,现实中每个人都存在着各种差别,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获得公平的机会,而人们恰恰就是需要平等的自由权和公平的机会。

罗尔斯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两大类: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但是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都是不赞成的,而且尤其反对功利主义。认为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始终占据上风。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使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当作了批判对象。

根据《正义论》的内容,罗尔斯确信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几个弊端:

(一)它没有揭示自由和权利的要求与社会福利的增长欲望之间的原则区别,它没有肯定正义的优先原则,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妨碍基本权利的理由;

(二)它假定一个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是不足取的,这里没有把人们将一致赞同的原则视为正义的基础,其原则内容无法成为调节全体人的宏观标准;

(三)它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而真正的正义原则是事先设定的,不能从结果来看正义与否;

(四)它认为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价值,而没有区别这些欲望的性质,不问这些满足的来源和性质以及它们对幸福会产生什么影响,如怎样看待人们在相互歧视或者损害别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严中得到快乐的行为。这里直接表现为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也间接地批评了西方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公正现象,如分配不平等,欲望至上,种族歧视,贫困问题等。

虽然我并没有了解到西方的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但是。从这点中我的确认为罗尔斯是个正义之人,而且极具挑战精神。所以我非常敬佩罗尔斯先生。

《正义论》作为经典,博大而精深,基于它的难度,我也不能做太多的评价,并且我觉得自己有机会应该多看几次。另外,关于正义,在现代中国社会中,正义变得越来越贫乏了,因此我们更有必要坚持正义……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篇6

《正义论》一书是罗尔斯积近二十年的努力思考的一部心血之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调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当时流行的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理论。

《正义论》出版之后,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很快就被誉为“二次世界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甚至被认为将列入经典之林。一般大学的哲学、政治、法律等相关学科都把它列为最重要的必读书之一。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罗尔斯认为:人们的不同生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是个人无法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换言之,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发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为此,罗尔斯通过进一步的概括以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更高的抽象水平而提出了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在此,契约的目的是为了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公认的根本道德准则(正义准则)。

罗尔斯的正义论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组织一个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主要由解决现实中的不正义问题的原则构成。这两个部分基本上和《正义论》中的第一编和第二编重合。但是也不完全重合,因为,总体上,《正义论》讲的都是一种理想的状况,即使在其所谓面向现实的部分之中,其讲述的也是一种设想的“符合基本正义”的状况,而不是真正的现实的状况。

单个的人力量是弱小的,而结成一个合作体系则又有可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利益。合作增益效应。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个因合作而构成的社会体系会不利于维护其成员的利益,甚至出现合作损益效应,所以一个社会合作体系并非必然会产生好的效果。这就是罗尔斯说的“合作的冒险”。但是只要人们明白了这一点,就会想办法去规避合作体系中可能出现的不良现象,人们会通过订立一些所有人都必须维护的标准来达到这个目的。

显然,只有能够平等的维护每个人的利益的契约才能够为人们所共同认同。因为合作体系是人们自愿结成的,并不存在强制关系,这之中的每个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以一种损害某些人达到其目的的契约不会得到一致的认同。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看出,原初状态对这个逻辑本身并无实质性的意义,只是起到了一个加强这个逻辑的作用。因为,原初状态的目的在于促使人们队有利于所用人的选择成为必然。但是,上面的逻辑本身就是成立的。不过,确实,加上原初状态之后,确实更为严谨,不容易出现不必要的问题。

罗尔斯《正义论》读后感 篇7

罗尔斯的理论,也可以说反映了现代西方社会里政治事务日益世俗化的现实———政治过程逐步摆脱了宗教、道德、精神信仰等等的支配,开始寻求建立自身的目标与规范。多元社会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公正规则与程序办事。

除了程序和规则外,对于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之争,政府必须严守中立。也因为这个缘故,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所有这些问题上都保持沉默,不表立场,或者讲没有立场。

可以这么说,政治自由主义的目标,就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来界定政府的角色,使自由主义的社会,能够包容多种不同的价值理想和多样化的生活形态。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想达到这个目标。除了两个基本点———基本自由权利不可剥夺、社会经济不平等必须照顾底层人民利益———之外,他的正义原则力图与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保持最大限度的相容性。正是这一点,给了它自由主义的特色。

不过,这并不是说,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就是价值观中立的。正如罗尔斯所说,虽然逻辑出发点是价值观中立,由此所推导出的结果却往往不是价值观中立的。正义原则的一大功能,就是规范和限制可以被允许的价值观的内容。任何行为,若是违反自由、平等、理性人基于公平立场所选择的原则,都是一个该谴责的错误行为。相应地,要靠这类行为才能得到满足的价值观,也必须受到限制。这就是他的正义优先性原则:个人的特殊价值观,不得违背正义原则的要求,否则便没有合法地位。

从《正义论》的观点来看,机会均等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它区别于功利主义的特别之处,在于它强调国家要实现正义,即某种程度上公平、公正、公益的实现。而机会均等规则是保障个体自致性的发展起点和过程的平等的基本准则。当前,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阶层的教育、就业和保障存在相当严重的机会不均等,这个问题的解决与否关系到我国能否从根本上消除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关系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成败。

罗尔斯理论的另一个特点是:在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中,表现出一种试图达到全面、综合和平衡的倾向,从而使他的理论具有巨大的理论上的伸缩余地和回旋空间,以致具有相当不同倾向的理论家以致行动者都能从他的著作中找到证明自己观点的思想材料或至少批评的对象。他的正义论既可以满足那些仍缅怀和执着于构造某种一般正义理论的人的思辨兴趣,又可以为那些焦灼地面对社会现实中的严重不正义而绞尽脑汁的人提供某些理论根据或启发;既可以通过强调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平等主义倾向、尤其是最关怀最不利者的差别原则来使美国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左派获得某种支持,又可以说通过强调设计社会基本结构要考虑到的稳定性和可行性,具有保守主义倾向的人们也不难从中得到某些辩护和建议。当然,前一种倾向是更突出的。但无论如何,他是试图为他所处的美国民主社会提供一个合适的、能最广泛地为人接受的道德基础;他试图发掘这一社会的活力,建立这一社会的良性循环;他直率地承认,他的正义论要通过一种反复比较、互相修正,达到与这一社会所流行的、人们深思熟虑和推重的正义判断接近一致的状态,并且把这种“反思的平衡”作为证明他的正义论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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