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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励方案 篇1
一、考核原则
按照科学合理、定性定量、考评结合、监管有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考核评估对教学的规范、激励、导向作用,确保有效教学管理顺利实施,促进教学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和教学效益的不断提高。
二、考核内容
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考核包括以下三项内容:一是教学管理(100分);二是教研工作(100分);三是教学质量(200分)。各项内容考核细则附后。
三、考核办法
(一)教学管理考核 (100分)
县教研室根据《石台县中小学校(含池州生态经济学校)教学管理考核细则》(见附件1),按完整学年度,依据平时掌握,结合教学视导和目标管理实地考核计算赋分。
(二)教研工作考核(100分)
县教研室根据《石台县中小学校(含池州生态经济学校)教研考核细则》(见附件2),按完整学年度,依据平时掌握、教学视导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计算赋分。
(三)教学质量考核 (200分)
1、小学考核
(1)考核科目:语文、数学、英语、综合学科(思品与社会、科学)。
(2)参加考核学校:各中心学校、实验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
(3)成绩考核按完整学年度计算,以期末质量检测、学科抽测成绩(若未进行学科抽测,其分值纳入期末质量检测计算)为主要依据,实行综合量化评价。各学科权重为:语文0.4,数学0.4,英语0.1,科学0.05,道德与法治0.05。
(4)、具体操作方法:
= 1 x GB3
①学科质量抽测60分(没有抽测时该项分值纳入期末质量检测)
依据抽测范围内在校生人数,对各校的考核成绩(语文、数学等学科)实行综合量化评价,按全县及各校抽测学生数计算各校的平均分系数、优秀率系数,系数等于1其考核基本分为70分,系数每上升或下降1个百分点,考核分增减1分。均分、优秀率所占比重为7:3,各项考核得分最高为分满分,最低分为0分。
= 2 x GB3
②期末质量监测成绩140分
依据抽测范围内在校生人数,对各校的考核成绩(语文、数学等学科)实行综合量化评价,按全县及各校实际在校生数测算,确立各校平均分系数、优秀率系数,系数等于1其考核基本分为70分,系数每上升或下降1个百分点,考核分增减1分。均分、优秀率所占比重为7:3,各项考核得分最高分满分,最低分0分。
2、初中考核
(1)参加考核学校:农村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部、第二中学。
(2)考核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
(3)成绩考核按完整学年度计算,以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成绩、全县初中质量抽测学科成绩为主要依据,实行综合量化评价。
(4)具体操作方法:
= 1 x GB3
①毕业(升学)考试成绩120分
依据应参加初中招生考试人数,对毕业(升学)考试成绩做出综合分析,确立全县各科的平均分系数和优秀率系数。均分、优秀率所占比重为7:3,系数等于1其考核基本分为70分,系数每上升或下降1个百分点,考核分增减1分。每项考核最高为满分,最低为0分。
= 2 x GB3
②全县初中质量检测成绩80分
按七年级在校生人数对各校的学科考试成绩实行综合量化评价,计算各科平均分系数和优秀率系数。均分、优秀率所占比重为7:3,系数等于1其考核基本分为70分,每上升或下降1个百分点,考核分增减1分。每项考核最高满分,最低0分。
3、职教考核
(1)参加考核学校:池州市生态经济学校。
(2)考核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物理、化学、专业课。
(3)成绩考核按完整学年度计算,以市、省、国家级示范高中学校对口高考成绩、推荐就业为主要依据,实行综合量化评价。
(4)具体操作方法:
= 1 x GB3
①对口高考成绩120分
依据应参加对口高考考试人数(不少于当年毕业生数65%),对对口高考成绩做出综合分析,确立全市升学率、实际录取人数参数(以考取本科数据为统计依据)。升学率、实际录取人数所占比重为8:2,系数等于1其考核基本分为70分,系数每上升或下降1个百分点,考核分增减1分。每项考核最高为满分,最低为0分。
= 2 x GB3
②学额巩固20分
以年度毕业学生数与当年入学学生数为指标,计算学额巩固率,巩固率x20=实际得分,计入考核得分。
= 3 x GB3
③推荐就业成绩60分(就业班就业50分、社会培训10分)
按推荐就业在校生人数对就业现状实行综合量化评价,确定就业率、巩固率、就业薪资等。其中就业率10分(就业率=实际就业学生数应当就业学生数)、巩固率25分(期末实际就业人数期初实际就业人数)、就业薪资(不少于3000元/月)15分。社会培训10分,以学员满意度为依据,由参与有关社会部门来考核。
4、普高考核
(1)参加考核学校:石台中学。
(2)考核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地理、历史、物理、化学、生物。
(3)成绩考核按完整学年度计算,以石台中学当年应届生高考一本、二本达线率为主要依据(艺体类考生文化课和专业课要同时达线),实行综合量化评价。
(4)具体操作方法:
= 1 x GB3
①完成本科达线目标情况。以近三年的一本达线率与二本达线率的.平均数作为考核参数,确立教学质量考核目标,两者权重比例为6:4。
= 2 x GB3
②完成一本达线目标120分。以近三年一本达线率平均数为基数,计算当年完成一本达线目标系数,系数等于1,其考核基本分为目标分值的80%,系数每上升或下降1个百分点,考核分增减1分。每项考核最高为满分,最低为0分。
= 3 x GB3
③完成二本达线目标80分。以近三年二本达线率平均数为基数,计算当年完成一本达线目标系数,系数等于1其考核基本分为目标分值的80%,系数每上升或下降1个百分点,考核分增减1分。每项考核最高为满分,最低为0分。
(5)附加分
当年考取清华、北大的考生,每一人加5分,可累加。
四、考核的实施与保障
全县教学工作考核由县教体局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教研室负责实施,相关股室配合进行。
考核结果在每年10月完成统计并公布结果。
为避免有关考试弄虚作假、成绩不真实情况发生,保证考核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性,小学毕业年级质量监测由县教体局下派巡视员并保管试卷,施教区初中教师担任主监考、各小学互派副监考。抽测年级由教体局派人监考、保管试卷。初中学科质量监测实行各初中学校交叉派人监考,县教体局下派巡视员,试卷由巡视员全程保管。统测和抽测年级的阅卷、登录、分析由县教研室组织完成。石台中学教学质量考核依据当年应届生参加高考的考生为主要依据,池州生态经济学校教学质量考核依据市、县局统计口径及学校、社会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实行。
对集体舞弊、大面积雷同试卷、不按统一规定要求组织实施考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扣除该校当年考核得分30-50分。
奖惩办法
1、小学考核前5名、初中考核前3名的学校,颁发“教学管理与质量考核优秀学校”奖牌。九年一贯制学校纳入初中考核。石台中学、生态经济学校考核得分达到初中考核前3名学校平均水平,则颁发“教学管理与质量考核优秀学校”奖牌。
2、对获得“教学管理与质量考核优秀学校”的单位,对其在本学年度在教学管理与质量考核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学管理负责人(包括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导主任或教研组长等)授予“教学管理先进个人”称号。
六、本办法由石台县教学研究室负责解释。
年终奖励方案 篇2
一、指导思想
考核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全面、可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干部,认真了解干部“德、能、勤、绩、廉”的情况,以及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情况。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认真总结一年来的工作,研究和解决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班子的领导水平、执政能力和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为我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考核的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在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进行。村干部的考核直接由乡党委派出考核组进行考核;站所干部的考核,按照县委的要求由乡党委组织人员考核,各主管局签署意见。
三、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年终工作考核按照个人撰写的工作总结进行简要述职;民主测评和评议;个别谈话;反馈意见;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考核总结等程序进行。
考核的主要程序是:
1、个人述职。干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总结一年来所做的工作。从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认真总结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以及思想,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工作中的思路和努力方向。
2、考核及民主推荐,各村、站所在本单位全体干部、党员参加的大会上进行民主测评。
3、个别谈话,广泛征求对村支部书记、村长及站所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调查核实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并认真分析,形成考核材料。
4、反馈,根据考核组考核情况,由乡考核组组长对村、站所负责人进行意见反馈。
5、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根据考核情况,由乡党委形成考核意见,以文件下发各村站所,以此作为年终奖惩的依据。
四、民主推荐后备干部和优秀“三老”人员
各村、站所对考核和推荐后备干部及优秀“三老”人员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从讲政治的高度,把选拔培养后备干部和推荐优秀“三老”人员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程,推荐后备干部要坚持党管干部,充分发扬民主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要将工作能力强,政治立场坚定,大多数群众拥护的干部推荐出来,推荐“三老”人员要将作用发挥突出,在稳定、经济发展上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对本村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三老”推荐出来。
各村、站所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坚持原则,严格程序,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年度考核、后备干部及优秀“三老”人员推荐工作。
年终奖励方案 篇3
为切实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以开展“作风纪律建设年”活动为主题,进一步调动机关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齐心协力完成镇党委、政府年初确定的各项任务,实现“重塑富有实力大新店、打造充满活力新新店”的奋斗目标,推进全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订镇机关干部管理考核方案。
一、总则
1、本办法考核范围为机关在编全体干部。
2、坚持职责明确、重点突出、考核量化、绩效挂钩、奖优罚劣的原则。
3、本办法旨在激励和约束相统一,着眼于调动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增强干部的自我约束能力。
4、考核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民主、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考核形式和标准
坚持按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百分制与经济利益挂钩,在考核各个方面分别实行加减分。具体分为三大块:一是机关日常工作考核40分,二是本职工作和中心工作考核35分,三是述职测评25分。
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具体负责,分片领导和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牵头和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三、考核内容
(一)机关日常工作考核(基本分40分)
1、严格考勤制度。镇党委、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点名人员和点名时间。点名无故迟到一次扣1分、罚款10元,无故早退一次扣1分、罚款10元,无故旷工一次扣3分、罚款30元,全年累计迟到20次或累计旷工15天,或事假超过20天者(病假视情况而定,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该项考核计0分。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的,按自动离岗予以辞退。
2、严格请销假制度。因事需请假者,必须提前一天请假,中层以下干部请假一天以内的,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存办公室备查;请假一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党委书记或镇长签字,存办公室备查。科级干部直接向党委书记或镇长请假。请假一律以请假条为准,特殊情况不能当时书面请假的,要先按程序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夜间值班制度。值班期间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遵守值班时间,带班领导在自己办公室值班,其他值班人员必须在值班室集中值班,做好值班记录。值班时,不准缺岗,不准请假;如有事情可找人替班。发现缺岗一次扣3分、罚款30元。值班、值夜期间,因主观原因造成信息不灵、记录不清、矛盾上交或发生其他不良后果的每次扣5分,严重的加倍扣分,特别严重的作待岗处理。
4、严格财经纪律。认真执行派餐单、派事单、维修单制度,严格财务报销、用车、文印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违反一项每次扣3分,费用不予报销。
5、落实机关卫生管理制度。各工作片按照办公室划定的卫生管理区域,各工作片根据实际指定人员轮流打扫,每天上午上班前打扫一次,做到无尘土、无纸屑、无烟头、无痰迹、窗明几净、整齐有序。办公室负责卫生检查,每发现少打扫一次分别扣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2分、1分。对打扫不到位的,办公室负责督促重新打扫,经督促仍不到位的,分别扣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4分、2分,并通报批评。
6、明确会议和办公纪律。到市、区办公事,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安排交通工具的,每天补助交通费、伙食费共计15元,凭办公室填制的派事单当月结算。按时参加区镇组织的各种会议和学习,镇里会议每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无故不参加者以旷工论处。
7、实行工作日查岗制度。一般干部在岗、下村、开会等情况,必须向分片领导或分管领导说明,分片领导或分管领导不能说明情况的,每发现一次,分别扣当事人和有关领导3分、1分,分别对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处罚30元、10元。
8、自觉维护领导权威。对不服从领导安排和工作调动,工作挑肥拣瘦、推诿扯皮、被动应付的,每发现一次依情节扣1-5分;情节严重的,经党委、政府研究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9、落实学习制度。根据工作实际,坚持二、五集中学习日制度。实行撰写工作日志制度,每人每周撰写工作日志不得少于5篇,每周一进行检查,一般干部由分片领导或分管领导检查,科级干部由书记或镇长检查,每少一篇扣2分。
10、做到遵纪守法。对因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现一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本职工作和中心工作考核(基本分35分)
机关工作人员要做到本职工作年初有计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主动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工作的打算安排,取得同意后付诸实施,不越权行事。自觉遵守本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到不违纪、不违规。工作积极、主动、大胆,能较好地完成中心工作。
加减分因素:
1、对引进新上项目落户新店的,对引资人员每引进100万元计5分。
2、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造成工作被动的,经核实认定,酌情扣1——10分。
3、工作成绩突出,荣获国家、省、市、区表彰和荣誉的,以批准单位的文件、奖状、奖牌、证书、表彰通报为准,对直接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分别奖10分、7分、5分、3分。属于部门类荣誉和先进的,减半计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加分一次,不重复加分。
4、正面宣传新店镇工作的新闻报道和调研论文被正规党报党刊录用,有稿酬的加倍奖励;没有稿酬的,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每百字分别奖2分、3分、5分、10分,每百字分别奖励现金20元、30元、50元、100元,同一稿件被不同刊物录用的,按最高标准计分和奖励。
5、单项工作在区内考核前三名的,分别给分管中层干部、直接责任人加5分、3分。单项工作位居全区末尾的,分别扣分管中层干部和直接责任人10分、5分。
6、积极参加镇里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每少参与一次扣1分,活动中获奖者,前一、二、三名分别奖励5分、4分、3分,其余获奖者各奖励2分。
(三)述职测评(基本分25分)
1、述职(5分)。采取书面述职和大会述职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定期述职制度,汇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理清思路,制定对策。中层干部每季度进行一次述职,一般干部每半年进行一次述职。每缺少一次扣10分。
2、基层评议(5分)。年终由全体机关干部对机关干部平时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进行民主评议,按百分制进行打分,得分在平均分以上的计5分,得分在平均分以下的计3分,其中得分列末三位的计2分。
3、平时表现分(5分)。年终由中层干部对所属人员打分,根据平时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方面的表现,打分后报分片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核。中层干部平时表现分由分管领导和分片领导负责打分。
4、班子综合评议(10分)。年终由党政班子会议综合评定,最高为10分,最低为0分。
四、考核结果运用及有关说明
1、考核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格次可评定为“优秀”。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人员在乡村干部大会上通报表扬,并作为推荐使用干部的主要人选;考核分在75分以上的,定为“称职”;考核分在60分以上的,定为“基本称职”;考核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可定为“不称职”。
2、考核分在75分以上、被评定为“称职”以上的人员,方可享有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年终考核被定为“不称职”、且位居后三位的,给予待岗三个月处理。待岗期间,发给基本生活费,接受上岗培训。培训结束后,另行安排工作。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待岗人员的,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辞退处理。
4、中层干部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况的,免去现职。
(1)年终考核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
(2)分管工作年度考核在全区排序末尾的。
5、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本人工作档案,作为今后干部使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6、年终按照实际得分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补贴。不在编人员的经济补贴,取全体在编人员的平均分。有下列情况者,按实际工作时间计发经济补贴:当年调入、调出人员;休假人员;离职学习三个月以上的等。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经济补贴:
(1)年终考核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
(2)累计旷工20天或事假30天以上或病假半年以上的;
(3)当年受政纪、法纪记过以上、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受行政撤职处分。
8、办公室负责做好统计工作,扣分、处罚、奖励情况每月公开通报,处罚、奖励金额当月兑现。罚金实行专项管理,用于开展机关日常文体活动和有关奖励。
9、考核政策中未尽事宜,以党委、政府集体讨论决定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年终奖励方案 篇4
为充分调动村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为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加快全面小康村建设步伐提供经济支撑。根据镇党委、镇政府《茅山镇20xx年度村干部工作目标考核的实施意见》茅委发〔20xx〕xx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提出20xx年度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行政村全体在职村干部
二、考核内容:
集体经营性收入,引进争取资金、应收款项、当年农民负担和内部往来收缴,农田基础设施使用和土地流转服务费(土地流转管理费)收缴。
三、考核办法:
除按《茅山镇20xx年度村干部工作目标考核的'实施意见》中《考核细则》进行分值考核外,对上述四项分别进行专项奖励考核。
1、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当年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增长15%且达35万元以上(含35万元),奖励1万元,增长15%且达30万元,奖励0.5万元,(以当年实际到账收入为基准)。
2、引进争取资金。争取能人老板捐资每万元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收入以当年资金到镇会计代理中心帐户为准。
3、当年农民负担和内部往来、应收款收缴。当年农民负担收缴完成90%以上,按到帐总额的5%奖励,低于90%不予奖励。内部往来、应收款回收按实际到帐的10%给予奖励。但当年农民负担收缴达不到90%的,内部往来回收按5%奖励(相关工程建设项目除外)。
4、农田基础设施使用及土地流转服务费(土地流转管理费)收缴。按各村实际流转面积收缴,达100%给予5%的奖励(达不到不予奖励)。
四、考核奖励兑现方法
1、考核依据。年未由镇村级会计代理中心按村实际到账数进行专项考核,并报镇农业农村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批把关,再由镇农业服务中心(农经站)考核结算到村,各行政村党总支书记依据所属村干部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镇会计代理中心统一打卡兑现。
2、专项考核资金来源。专项考核资金由镇村级会计代理中心根据考核结果统一出据在村管理费中列支。
本考核办法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年终奖励方案 篇5
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村级集体经济产业发展壮大,全面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现就做好20xx年村级集体经济奖补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奖补资金
20xx年全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奖补资金共计26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资金160万元,市管党费100万元。
二、奖补对象
奖补对象为全市所有行政村和涉农社区。
三、奖补原则
1、村级组织健全,“两委”班子作风过硬,战斗力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思路清晰。
2、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无新增不良债务。
3、奖补对象选择应优先考虑正在创建的“红色美丽村”“绿色发展村”“善治示范村”和村级债务化解成效显著的村;奖补资金向已出列贫困村和贫困边缘村倾斜,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四、奖补类型
1、产业发展进步奖。共评选30个,每个村奖补2万元,共计60万元。奖补条件:20xx年集体经营性收入在5万元—20万元之间;村级主导产业初步形成(光伏发电除外)。
2、产业发展突出奖。共评选40个,每个村奖补5万元,共计200万元。奖补条件:20xx年集体经营性收入在20万元—50万元之间;有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村级主导产业(光伏发电除外)。
五、申报程序
1、村级申报。符合奖补条件的村填写申请表,报乡镇党委、政府。
2、乡镇初审。由乡镇“三资”管理中心核实有关票据和数据,签署明确意见,附有关印证资料(合同、票据等),一并报县(市、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3、县级复核。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组织专班实地进行核查,核查结果由县(市、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明确意见,报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奖补名单经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给予奖补。
六、奖补资金使用及考核
奖补资金必须按照程序严格、专款专用的要求申报使用,并加强检查考核。
1、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是兴办集体经济发展的产业项目或对原项目追加投资;二是入股经营效益稳定的市场主体或自主成立股份公司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三是用于开展服务创收。不得用于接待、个人借款、村干部报酬发放等非生产性支出。
2、奖补资金的检查考评。奖补资金到位后,要及时拨付到村。奖补资金拨付后的1个月内,乡镇要帮助相关村尽快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县(市、区)要组织专班,于资金拨付后3个月内,到有关村检查核实资金使用情况,并指导村级用好用活资金,发展主导产业。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资金拨付的6个月内,将适时组织抽查,对资金拨付不及时、使用超出范围或违纪违规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申报时间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认真核实和初选后,于20xx年6月2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进步村汇总表(附件3)、各村申请表(附件2),汇总上报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终奖励方案 篇6
第一条奖励对象为本乡内各行政村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奖励办法适用于盘活集体资源或实施集体经济创收项目后收入得到增加的村集体。
第三条本办法指的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包括:村集体从事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收入,发包集体土地、林地、滩涂、山场、水面等资源、资产取得的收入,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不包括接受上级项目建设、补助补贴、救灾救济、社会捐赠和代收、征地征收、利息、盘盈等取得的收入。
第四条村级集体经济创收项目投入奖励标准:当年度投入20万元以上且年收入增加2万元以上的,予以奖励5万元;当年度投入50万元以上且年收入增加5万元以上的`,予以奖励10万元;当年度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年收入增加10万元以上的,予以奖励15万元。奖励资金于收益产生后申报。
第五条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总量突破奖励标准:当年度集体经济收入突破15(含)—5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奖励2万元;当年度集体经济收入突破50(含)—1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奖励5万元;当年度集体经济收入突破1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奖励10万元。以上一年度的集体经济收入为基数,每上升一档予以奖励。
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增幅奖励标准:当年增幅达到20%以上的奖励2万元;当年增幅达到30%以上的奖励5万元;当年增幅达到50%以上的奖励10万元。增幅以上一年度集体经济收入为基数。
第七条村集体以贷款方式实施集体经济创收项目的需上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乡人民政府对接贷款银行予以最优惠利率。
第八条奖励采取村级申报、乡级审核,项目投入以实际支付来认定,通过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当年度同时符合第四、五、六条两条以上条件的,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不予以叠加奖励。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年收入未达到15万元(以上级部门认定的最低额度为准)的村集体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不得自筹资金实施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当年度未安排集体经济创收项目的,原则上取消当年度新农村建设方面的乡财政补助。
第十条本办法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开始实施,之前实施的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实施期限暂定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