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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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报告

请欣赏消费者调查报告(精选6篇),由笔构网整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消费者调查报告 篇1

消费者调查报告 篇2

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普及,中国人对网络的依赖性越来越大,网络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而且还在不知不觉中改变着人们的观念和生活方式。科技的发展使网上购物成为当今时代的宠儿,网上购物满足消费者足不出户的要求,价位低、选择多、款式新成为拉动消费的动力;网络商场包罗万象,商品种类繁多,购买方便快捷,向消费市场散发着难以抵挡的诱惑。但是,种种诸如支付宝安全、交易诚信、货品质量、配送服务等问题层出不穷。本人就网上购物问题展开了调查,探讨网上购物的利与弊。

一、调查的情况

(一)网购人群比例:74%的网购消费者处于18-38年龄阶段, 18岁以下的占13%。

(二)网购市场规模:达到4980亿元,网购人数约为1.85亿。

(三)网购覆盖城市:全国

(四)网购选择网站:淘宝网占70.8%,其它网站低于淘宝。

(五)网购满意度:三分之二消费者认为产品差不多。

二、消费者网购的利与弊——利:

第一,网络商品种类多。它包含各种产品,在传统商店中,无论其店铺空间有多大,它所能容纳的商品都是有限的,而对于网络来说,它是商品的展示平台,是一种虚拟的空间,只要有商品,就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展示,可以把各类知名品牌全部展示在上面,供消费者随意选购。

第二,购物方便。传统购物方式是在门市或大超市里.有营业时间的限制,要消费者亲自前去购物,网上购物方式要灵活的多,客户可以24小时随时购买你所要的商品,网络购物没有地域性,不需要出门只需要客户在家里打开网站,点击鼠标就可以轻松购物,而且卖家负责送货上门,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完成。并且可以获得较大量的商品信息,可以买到当地没有的商品。而传统的购物形式需要奔波与多家商店之间,给客户增加了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 第三,网上商品价格相对较低。网上的商品与传统商场相比相对便宜,因为网络可以省去很多传统商场无法省去的相关费用,所以商品的附加费用很低,商品的价格也就低了。

第四,商品信息更新快。只要将新商品的图片、介绍资料上传到网上,或者对商品信息、价格进行修改,购买者就可以看到最新的商品信息了,而且立刻在全球范围内统一更新。而在传统商业中,购买者要看到新的商品,就要等到商家拿到商品,放置到货架后才能够看到。在修改商品信息或调整价格,特别是要在较大地域范围内统一修改时,在时效性上传统商店就更处下风了。

第五,商品容易查找。网络商店基本都具有店内商品的'分类、搜索功能,通过搜索,购买者可以很方便的找到需要的商品。而在传统商店中,购买者寻找商品就需要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交流。因为消费者网购时有时候不知道什么适合自己,自己到底想买什么类型的商品,或是什么品牌的比较信得过。就可以发贴询问或者与客服聊天询问,从而买到自己合适的产品。

综上可以看出,网上购物突破了传统购物的障碍,无论对消费者、企业还是市场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在新经济时期无疑是达到“多赢”效果的理想模式。

网购弊端:

第一,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明确交易对象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这关系到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在传统购物环境下交易对象非常明确,商店里挂的营业执照就表明了经营者的身份。一旦出了问题可以直接到原购物地点追究责任。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只有通过经营者网站中提供的信息了解对方,但是至于信息是否真实、对方到底是谁根本不清楚。 第二,商品信息描述不清。由于购买者对网络上的商品的了解只能通过图片和文描述来完成,而有些商品的描述语言模棱两可,容易使人对商品的认识产生歧异。当购买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完成网络购物交易,拿到商品后,会投诉商品与自己订购的不一致。与传统购物相比,网络购物退换商品是一件相对麻烦和有成本风险的事情。

第三,收货太慢。尽管现在比以前的邮寄快了很多,但有时购买者还是要等上几天,而且有态度极差的快递公司,送一个快递需要大半个月的时间,耽误买者的宝贵时间。

第四,给消费者造成的问题:除了吃饭睡觉,几乎都守在电脑旁边,腰酸腿疼;没事就去淘宝,每买一样东西都要不停地比较,眼睛酸胀;几乎每天都要买点东西,不然就会觉得手痒心痒,存款数额则直线下降。

第五,退货困难。网上购得的货物想要退掉并不是件容易的事,经营者往往找种种理由拒绝退货。有时甚至直接在格式合同中明文规定某些商品不得退货。对于在退货范围内的商品,通过经营者的规定看也根本无法退换。

第六,网上欺诈与虚假广告。互联网技术使得某些商家可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利用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的特点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而为自己牟利。

第七,售后服务差。有时网上购物的售后服务较差,有时商品出了问题经营者能推则推,就算有售后服务也只是表面应付一下,许多问题根本得不到实质解决。

第八,泄露隐私权。这个问题是现在大家广泛关注的问题,也是挑战网络安全的主要大敌。一些商家为了扩大销售额,不惜将以前消费者的信息建立数据库,根据其经济状况、上网习惯等不停轰炸消费者的邮箱以推销自己的产品;更有甚者,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将消费者的信息卖给他人。此外,消费者的信用卡账号、密码被篡改、被盗也是常有的事。所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肯定会制约未来网上购物的进一步发展。

第九,付款不安全。虽然现在网上银行很方便,但是从技术角度来说,目前部分网银仍采用静态密码的方式,很容易被“木马”等病毒跟踪到,存在风险。最近,银行纷纷关注网上购物的安全性问题,而沸沸扬扬的账户被盗用事件中,也有不少用户深受其害。

三、对网购风险防范的几点建议

第一,建立合理的盈利发展模式。网上交易平台的成功取决于用户的成功,现在无论是淘宝网、拍拍网还是当当网都高举免费服务的大旗招揽顾客,虽然他们的身后都有雄厚的资金支持,但是坐吃山必空,永久的免费策略不现实也没必要。

第二,做好商品配送工作。应当建立覆盖服务区域的物流体系,提供24小时免费送货服务,货到付款;售后服务方面,应当向消费者承诺认真贯彻《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严格执行产品退换货制度。同时,应当详细记录交易信息,定期与顾客勾通,注意每笔交易的信用评价,及时处理商品质量问题。

第三,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对于消费者隐私权问题,经营者必须做到:首先,制定详尽、到位的消费者隐私保护政策;其次,于网站上明确向消费者提示关于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以及使用目的,并且承诺只在所申明的使用目的范围内及消费者本人同意的情形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人;最后,不得为营利目的随意向消费者寄送电子邮件,但消费者同意的除外。

第四,加强信用保障和支付安全。首先,急需建立个人和企业完善的诚信体系和诚信查询制度,以实现在可靠性基础上进行的虚拟化交易。在登记身份的前提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对主体的行为产生一种监督力量。其次,尽快建立我国统一的网上支付清算体系,加快我国网上支付工具的开发和应用,打击网上金融犯罪行为、维护网上支付的正常秩序。再者,支付安全是网上购物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从而确保消费者更加放心的进行网上购物。

总之,网上购物是把双刃剑,我们消费者应该权衡好其中的利弊,才能让我们更加理性,愉快的进行消费。在维护自己利益的情况下也能更好地进化网购中所存在的不良问题。对于网络购物存在的弊端,我们消费者应通过自己在网上多次购物的经验总结出些心得或者是将自己的体会分享给身边购物的人,让我们大家更加享受网上购物得乐趣。

消费者调查报告 篇3

浅析消费者是如何给产品定位的:

定位(positioning)理论的创始人特劳特说,定位起始于产品,包括一件商品、一项提供、一家公司、一个机构,或者甚至是一个人??然而,定位并非是对产品本身做什么行动,而是针对潜在顾客的心理采取行动。所谓品牌定位,就是将品牌在潜在顾客的心目中定一个适当的位置。常见的定位策略主要有下面的几大类。

一、首席定位:

首席定位即强调自己是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的领先地位,在某一方面有独到的特色。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使用“正宗的”、“第一家”、“市场占有率第一”、“销售量第一”等口号,就是首席定位策略的运用,如百威啤酒宣称是“全世界最大,最有名的美国啤酒”。在现今信息爆炸的社会里,各种广告、品牌多如过江之鲫,消费者对大多数信息毫无记忆,但对“第一”印象最为深刻,因此,首席定位能使消费者在短时间内记住该品牌。如广告行业最大的门户网站广告买卖网。

二、比附定位:

比附定位就是攀附名牌,比拟名牌来给自己的.产品定位,以沾名牌之光而使自己的品牌生辉。比附定位主要有三种方法:

1.甘居“第二”,就是明确承认同类中另有最负盛名的品牌,自己只不过是第二而已。这种策略会使人们对公司产生一种谦虚诚恳的印象,相信公司所说是真实可靠的,这样较容易使消费者记住这个通常难以进人人们心智的序位。如美国阿维斯出租汽车公司强调“我们是老二,我们要进一步努力”,从而赢得了更多忠诚的客户。

2.攀龙附凤,其切入点亦如上述,首先是承认同类中早已卓有成就的品牌,本品牌虽自愧弗如,但在某地区或在某一方面还可与这些最受消费者欢迎和信赖的品牌并驾齐驱,平分秋色。如内蒙古的宁城老窖,宣称是“宁城老窑——塞外茅台”。

3.奉行“高级俱乐部策略”,公司如果不能取得第一名或攀附第二名,便退而采用此策略,借助群体的声望和模糊数学的手法,打出入会限制严格的俱乐部式的高级团体牌子,强调自己是这一高级群体中的一员,从而提高自己的地位形象。如可宣称自己是某某行业的三大公司之一,50家大公司之一;10家驰名商标之一等等。美国克莱斯勒汽车公司宣布自己是美国“三大汽车之一”,使消费者感到克莱斯勒和第一、第二一样都是知名轿车了,从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空档定位

市场空档定位是指品牌寻求市场上尚无人重视或未被竞争对手控制的位置,使自己推出的产品能适应这一潜在目标市场的需要。在做出这种决策,对以下三个问题要有足够的把握:

①新产品在技术上是可行的,

②按计划价格水平,经济上是可行的,

③有足够的消费者。如果上述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则可在这个市场空档进行填空补缺。如西安杨森的“采乐去头屑特效药”,在洗发水领域如人无人之境,关键是找到一个极好的市场空白地带,市场空档定位获得极大成功。

四、用户定位

该定位直接以某类消费群体为诉求对象,突出产品专为该类消费群体提供,来获得目标消费群的认同。把品牌与消费者结合起来,有利于增进消费者的归属感,使其产生“我自己的品牌”的感觉。如中国移动的动感地带就是针对20岁左右的年轻人,喊出一句“我的地盘听我的”,用户之间形成了一种年轻人“有些霸道、叛逆”的认同感。而广告买卖网咨询通的定位就是“按照效果付费”,这些产品的买点都非常明确。

五、类别定位

该定位就是与某些知名而又属司空见惯类型的产品做出明显的区别,给自己的产品定为与之不同的另类,这种定位也可称为与竞争者划定界线的定位。如美国的七喜汽水,所以能成为美国第三大软性饮料,就是由于采用了这种策略,宣称自己是“非可乐”型饮料,是代替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的消凉解渴饮料,突出其与两“乐”的区别,因而吸引了相当部分的“两乐”转移者。又如粟米油,以不含胆固醇而与花生油区别开来,在市场中拥有自己的消费群体。

消费者调查报告 篇4

调查时间;20xx年

调查地点:中国

调查内容:中国消费者一季度消费意愿

调查对象:中国消费者

尼尔森xx日发布了20xx年一季度中国消费者信心指数。报告显示,一季度中国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回升至39点,为9个季度以来的最高水平。

调查报告显示,xx%的中国消费者表示,未来三个月计划增加在食品饮料类快速消费品上的支出;近15%的消费者表示,将增加非食品饮料类快速消费品上的支出。其中,近五成(45%)的一线城市消费者计划增加在食品饮料类快速消费品上的支出;近四成的消费者将增加在非食品类快速消费品上的支出。

调查报告同时显示,一季度中国消费者信心指数为108点,与XX年四季度持平,超过全球平均水平15点(全球消费者信心指数为93点)。尼尔森消费者信心指数以高于或低于100作为标准,其中,高于100表示乐观,低于100则表示相对悲观。

尼尔森大中华区总裁严旋分析说,与前一季度相比,中国消费者的就业前景、个人经济状况和消费意愿均保持稳定,这表明消费者对中国整体经济持有乐观和积极的态度。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宋立则在当日出席“尼尔森中国消费者360”时表示,当前中国经济增速下行仅是短期低迷,而非趋势性变化,未来XX年中国经济仍会较快速增长,消费也会出现乐观的增长。 城镇化将会是避免中国经济出现“硬着陆”的重要因素,且与以往产业发展推动的劳动力为主的城镇化模式不同,未来将会是以消费升级推动的非劳动人口城镇化。

宋立在演讲中还表示,过去XX年中国的顺差率、消费率、投资率等数据都显示,中国经济对于外贸的依存度并不高,且通过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国家的相关数据比较也支撑了上述判断。“中国经济主要靠内需拉动,从来如此。”宋立说,但这个内需中消费和投资占据了约92%,与其他区域和国家相比,过去XX年数据显示中国消费率偏低、但投资率明显过高。

而对于如何扩大消费,宋立认为,可以从城市、城镇、农村各个方面着手,城镇化将成为中国经济得以避免“硬着陆”的.重要因素。

“过去的模式是,产业发展推动的以劳动力为主的城镇化;而现在的模式将是,消费升级推动的非劳动人口城镇化,具体包括:服务导向型农民工家属城镇化、消费升级型农村先富人口城镇化、以及消费升级型城镇人口大城市化。”宋立说。

宋立还表示,扩大消费的着力点会集中在城市、农村等不同地区的人均耐用消费品上,如家电等。

尼尔森大中华区总裁严旋则预计,20xx年中国的城镇化率将从目前的50%提升至60%,人口迁移将达到10%,而这种改变对于经济结构调整、扩大消费意义重大。

消费者调查报告 篇5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汽车市场发展迅速,汽车行业已经成为我国五大支柱产业之一。各大汽车生产企业为满足市场的需求不断,推出新的产品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同时国内消费者对汽车的消费也相当的热情,越来越多的家庭将购车列入家庭消费计划,汽车消费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热点。然而影响购买的因素也层出不穷。本文通过对汽车消费者购买行为进行研究,探讨影响购车行为的主要因素及通过从消费者的年龄、职业、生活方式、心理等个人因素以及影响购买的经济因素、社会因素、文化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了解消费者的购车行为,从而使汽车企业在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等方面加以改进,促进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因素。

1、家庭的影响

家庭是社会上最为重要的消费者购买组织,购买者家庭成员对购买者行为影响很大。一个家庭所处的不同状态,例如单身、新婚、满巢、空巢等,都会影响家庭成员的购买行为。例如,收入良好的年轻夫妻可能会倾向于选择时尚、美观的高档车,而一旦他们有了孩子,因为考虑到孩子日后的受教育等问题,他们的预期收入就会降低,对汽车档次的选择可能也会下降。美国通用公司建立了客户信息系统之后,对销售人员提出这样的要求;当你的客户新添了一个孩子之后,应当向客户寄发大型轿车的资料,因为,这些客户很可能会为了使孩子能够在车上有一个舒适的座位而换掉家中现有的经济型轿车。

在汽车营销中,还必须考虑到家庭中谁具有支配权,所面对的家庭是属于丈夫支配型、妻子支配型还是共同支配型。应当说,在大多数情况下,类似汽车、家具、住房等高消费品以及价格昂贵的耐用品通常属于丈夫支配型。但是,美国最新的市场调查反映,妇女购车的比例也在明显上升,他们比仅仅成为购买者和使用者,而且在购车中占支配地位。为此,轿车营销应根据不同的支配者采取不同的策略。

2、汽车价格的影响

汽车是一种高档商品,只有当消费者的收入达到一定程度后,才可能购买。因消费者最关心的首先是汽车价格,汽车价格的高低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我国是国民收入偏低的发展中国家,较高的`市场价格必然制约消费者的购买行为,造成我国部分轿车价位居高不下的原因是我国轿车业起步晚、规模小、产量低、成本高,按照国际水平,汽车企业年产量为20万辆时才能达到盈亏平衡点,30万辆才不会有被吞并的危险,而我国轿车企业绝大多数都没有达到经济模式,导致成本比较高,同时,部分零部件由于国内技术的原因,以来于引进也是导致轿车高成本的重要原因。

3、消费者的个性和自我观念因素的影响

个性是指个人独特的心理特征,它使个人对环境做出相对一致和持久的反应。例如,有的人稳健保守,有的人则勇于冒险。个性不同会导致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差异,进而影响消费者对汽车产品的品牌的选择。自我观念与个性有关,可以理解为自我定位,它对消费行为产生影响的一个重要是:消费者往往会选择与他们的个性及自我定位相吻合的汽车产品。另外,自我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对未来(如收入)的预期,从而影响其现在的购买决策。在汽车企业的营销活动中,应注重刚重产品一定的个性化特征,根据个性特征和自我观念的不同,把消费者划分为不同的细分市场,制定相应的营销策略。

汽车是代步工具,是生活中不可取代的交通工具,以后会越来越多,

消费者调查报告 篇6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消费者,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针对消费者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屡受侵犯的事实,我于20xx年10月至20xx年3月对中国商品市场,进行了调查。深入地剖析原因,并提出了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构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对策。

一、消费者权益受侵犯的现状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消费者有以下九项重要权利: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知情权;索赔权;受尊重权;依法结社权;获得知识权;批评监督权。此外,我国目前己经形成了一系列由《消法》及其《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管理条例》、《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由此可见,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权益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现状比较普遍,也比较严重。

(一)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绝

严重侵犯和威胁着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 近几年来,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投诉始终高居榜首。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网公布的数据,2006年上半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件数为318868件,其中投诉商品质量问题的就占到了63%。又如2007年第一季度,广西区各地消协受理消费者投诉的案件有2823件,其中商品质量的投诉就有1789件,占投诉总量的63.4%。贵州省各地消协在2007年上半年受理消费者投诉3787件,其中对商品质量的投诉有2743件,占投诉总量的72.43%。福建省各地消协在2007年上半年受理消费者投诉28734件,其中对商品质量的投诉有14792件,占投诉总量的51.48%。

(二)电信、汽车、医疗、商品房等服务行业的价格缺乏透明度

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权,价格欺诈现象也时有发生如2007年第一季度,广西各地消协受理价格问题方面的投诉就有274件,占总投诉的9.7%,与2006年同比增长45%。其中电信145件,占总价格问题投诉的52.9%,与去年同比增长163.6%;商品房24件,占总价格问题投诉的8.8%,

与去年同比增加24%件。贵州省各地消协2007年上半年消费者对价格的投诉206件,占投诉总量的5.43%;浙江省各地消协2007第一季度受理的价格投诉335件,占投诉总量的5.26%。

(三)虚假广告的投诉增多

一些经营者用虚假广告、包装、说明书等形式,故意隐瞒产品的真实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对必须说明的内容含糊其辞或故意夸大功效,引诱消费者上当。如著名的欧典地板事件和全国牙防组认证事件。

(四)不平等格式条款难以遏制,继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现在一些行业、宾馆、超市、酒店、商场等继续以不平等格式条款、店堂告示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商品拆开包装,概不退货”,“寄存物品丢失损坏,最高赔偿额为100元”,“降价、中奖商品不予三包”,“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等。

此外,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和维护尊严权也时常受到各种非法干涉或者侵害。如在2007年第一季度,广西各地消协受理了消费者人格尊严被侵犯方面的投诉7件。贵州省7件,占投诉总量的0.18%。浙江省各地消协27件,占投诉总量的0.42%。

综上所述,目前,消费者的权益并没有得到较好的保障。2007年3月12日,中消协将其于2006年起联合全国45个省市对消费者进行的调查显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35.9%的消费者表示合理要求虽然得到解决,但本人并不满意;27.2%的消费者反映合理要求根本没有得到解决。

二、消费者权益屡受侵犯的原因

在我国如此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有大量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存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消费者的相树弱势地位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所以被侵害,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单个的消费者在经济实力和专业知识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特别在在现代社会,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成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进一步加剧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

(二)法律赋予消费者维护权益的途径虽多,但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实效

根据《消法》第34条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款规定似乎为消费者解决消费纠纷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天地,但实际的情况却是: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违法经营者很少会积极主动配合协商;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较少,且无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调解成功率并不高;我国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不清,在处理案件上相互推诿。而且即使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不能强制执行,所以,行政机关也难以成为消费者依法的靠山。由于实行仲裁制度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事前就纠纷解决办法达成了仲裁协议。而现实生活中,在消费纠纷发生后,很少有经营者主动愿意或积极配合与消费者达成通过仲裁解决消费纠纷的协议。因此,在客观上,消费纠纷仲裁制度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此外,目前我国的诉讼制度比较传统,针对小额消费纠纷和群体性诉讼,虽然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已经在积极探索、尝试灵活、便捷的诉讼方式。但就全国来说,还没有建立起一套适合解决我国消费纠纷特点的诉讼制度。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间严重地打击了消费者提起诉讼的积极性。因此,就我们调查的情况看,发生消费纠纷后,大多数消费者选择消费者协会,然而,在消费者协会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大多数消费者就只好自认倒霉了。

(三)《消法》规定的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罚的力度不够

《消法》中规定的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罚的大多数条款都是建议性的,不能有力地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而真正具有惩罚性的只有《消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经营者拒不接受调解,消费者最终还是要通过打官司才能获得此赔偿。因此,此条款的作用就大打折扣,导致虚假广告和假冒伪劣产品到处都有。

三、促进“消费和谐”,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和对策

(一)完善消费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

消费纠纷中,一方为实力雄厚的企业,另一方为势单力薄的消费者个人。因此消费诉讼应当实行简便易行的程序,强调简易、迅速、经济地解决消费纠纷。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根据消费纠纷的特点专设诉讼程序的规定,而将消费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一起共同适用普通审判程序,不能体现国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我国必须借鉴吸纳发达国家的消费者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一是建立小额的消费诉讼法庭,灵活的解决消费纠纷。二是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任审判等,以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激起消费者诉讼的积极性。

(二)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

由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关系到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正常的经营秩序,因此,当前各国在消费者立法中,普遍加重了对违法者的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我国消费者权益屡受侵犯,假冒伪劣产品大行其道的情况下,我国也应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让违法的经营者得不偿失,再也不敢涉足违法经营。

(三)制定《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借鉴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的规定,规定公用事业部门等垄断行业在与消费者订立和履行交易合同时,必须履行保护消费者的承诺,否则,消费者有权终止交易合同,规定交易合同中与消费者保护契约相抵触的条款,一律无效。

(四)构建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一个消费者都是潜在的可能受害人。而且由于现代的消费涉及的面较广,特别是那些虚假广告和假冒伪劣产品涉及的地域广,受害的消费者也多,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消费者诉讼具有公益诉讼的属性。如果在消费者诉讼中,仍然以“直接利害关系”限定消费者诉讼的主体范围,可能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而无法保护公众及社会利益。因此,为维护公共利益提起的消费诉讼,不应恪守传统诉讼法理论“无直接利害关系便无诉权”的要求,而应将原告范围扩及于任何组织和个人。这就解决了我国传统的诉讼法理论导致的消费者公众利益受害无从救济与热心公益事业者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五)强化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消费者协会把“消费和谐”作为2007年年主题。所谓“消费和谐”,就是在消费领域中全社会要树立一种“消费和谐”的理念,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消费和谐”的市场环境,推动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因此,要促进消费和谐,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就需要全方位地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特别是要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产品进人市场之前,政府职能部门要把好注册审批关,从源头上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在产品进人市场之后,工商、质检、卫生防疫、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尽量降低消费侵权发生的可能性。在消费纠纷发生后,各职能部门要及时接受消费者的投诉,绝不能互相推诿。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建议赋予消费者起诉行政机关的权利。此外,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保障各级消费者协会的经费和人员,赋予消费者协会更广泛的职能,真正成为消费者的可靠对象和信赖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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